第二五三章 介·入(3/7)

补偿”。

这个“补偿”,对于埃及政府来说,是一笔庞然钜数,埃及自个儿无论如何是拿不出这笔钱的,只好去借洋债,这就是所谓“仲裁借款”了。

埃及政府和“国际苏伊士运河海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三点:一,劳工法令;二,淡水渠;三,运河的“附属土地”。

运河动工之初,莱塞普斯和赛义德两个,对工程的进度,非常乐观,以为“竖起招兵旗,就有吃粮人”,何况,俺们字面上的用工条件,看上去很美呢:

公司在苏伊士地峡为劳工建立了村庄,每个村庄都修了清真寺,保证礼拜方便;工地上饮水充足;工资优厚,计件付给,每天约六到八个皮亚斯,多干多得;严禁欧洲工头虐待工人,等等、等等。

因此,为不影响埃及的农业生产,暂不执行劳工法令,强征劳工,而是采用自由招聘的用工制度。

可是,农业社会,农忙时分,不上点儿特别的手段,农民怎么可能自动跑到工地上来?

很快,现实就打了莱塞普斯和赛义德的脸:

开工那天,仅到位劳工一百人;第二年年底,整个苏伊士运河工地上,所有劳工拢在一起,也不过一千七百人。

这点子人手,相对于工程之钜,杯水车薪,塞牙缝儿都不够。

工程进展之缓慢,也就可以想见了。

原计划,苏伊士运河六年竣工,这样子搞法,莫说六年了,六十年也竣不了工!

莱塞普斯急了,除了本人直接向赛义德进言,要求埃及政府执行劳工法令外,还通过拿破仑三世,向赛义德施加压力。

法国政府致书赛义德:“您要想维护自己的声誉和财政地位,就须加快运河工程的进行,尽早让地中海水和尼罗河水流入提姆萨赫湖。”

赛义德自个儿也着急,若因未履行合同中关于劳工法令的条款,致使运河计划失败,则不但自己的股票和分红打水漂,别的股东,也会向他索赔的。

于是,埃及政府下令,自一八六一年八月起,正式执行劳工法令,强征劳工。

当月便征调七千九百二十九人,次月增至一万零一十三人,到了十二月,增至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九人。

第二年,即一八六二年,每月征调两万至两万两千人,一月一轮换。

自此,每月都有六万左右的埃及民夫,劳作和往返于苏伊士运河工地。

每月六万人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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