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多管齐下追索文物(1/3)

十一月十二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发布书面裁决,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理由是,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

这意味着,还没对簿公堂,我们就已经被挡在了门外。

尽管诸多事实表明,该藏家手中的宋代文物,就是我国福建阳春村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的“章公祖师”肉身像,也有诸多证据表明,该文物流转到荷兰的来路存疑。

更有迹象显示,该藏家正试图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拿这尊坐佛换其他艺术品,涉嫌“欺诈性转让”,会加大阻碍我们行使追索佛像的难度。

但荷兰法院这次还是那么判了,更令人心里堵得慌的是,按照现存国际公约,他们那么做并非无据可依。

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然而,由于“海牙公约”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也争议不断。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是目前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还有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很大程度上让这些国际公约失去了效力。另外,以上公约基于自愿原则而缔结,一般仅在缔约国之间才产生约束力,而英国等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没有加入公约。

它们或奉行所谓的“文物国际主义”、鼓吹“人类共同享有遗产”,为自己抢掠而来的文物珍宝辩解,或以公约与其本国法律冲突为由而拒绝加入。

另外,要实现流失文物“回家”,须对追索的文物定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搜集证据资料、法律依据,并与外交手段配合索回。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文物流出的确切证据很难搜集,这也成为法律技术上的瓶颈。

2002年12月9日,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价值的声明》,拒绝将文物艺术品归还原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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